女职工群体庞大,女职工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时,对用人单位都是极大的考验,当然,用人单位对于女性员工的聘用也极为慎重,同时,在只常常,女性也更容易遭受不公平待遇。近日,上海一位女士就因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,公司的哺乳室竟然连窗帘都没有安装。遇到这类问题我们又该如何维权,跟着小编来看看吧!
张小姐在2014年入职上海某公司,2016年5月育有一孩。在孩子1周岁前,张小姐每天回家哺乳一小时。之后,该公司设置了“哺乳室”,要求张小姐必须在哺乳室哺乳。但哺乳室缺少窗帘、门锁、桌椅等设施,张小姐拒绝在此哺乳。双方发生争吵,最终公司在2016年年底将张小姐解雇。张小姐起诉公司索赔。
法官认为,张小姐在孩子1周岁内,每天1小时的哺育时间是其法定权利,被告公司应当予以保障;公司设置哺育室是正确的,但应当提供方便、保护隐私。该公司的哺育室显然未做到,因此判张小姐胜诉。
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
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
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。
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