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公司对于员工旷工零容忍,不仅处罚“凶残”而且还提前就要求员工签署各种关于旷工处理的制度,一旦白纸黑字员工不仅暗自打鼓,我签了字是不是就只能按此操作?我的权益已经被我自己“出卖”?
其实,这种想法是错误的。旷工的确是不好的行为,但企业不能因此扣罚员工应得工资,即使在此之前员工已经签署了相关制度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该及时、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也就是员工上一天班,付出了劳动,就应该得到这一天的工资报酬。这一天的工资不能以任何非法理由扣除,即使员工签字了。
【法律法规】
《劳动合同法》
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。
【案例】旷工一天扣三天?仲裁、法院均不支持!
2015年9月谢某辞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,但直至10月底谢某一直未收到9月份工资,他多次去公司索要均被拒,遂申请仲裁,请求公司支付2015年9月份工资3000元。经仲裁,仲裁委支持了谢某的请求。
公司认为,谢某2015年9月旷工6天,按照《员工手册》第六章第四条“员工没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上班者以旷工论处,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”之规定,应扣发谢某18天工资,因此不应支付谢某9月份工资,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不予支付谢某2015年9月份工资300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旷工,应承担举证责任。原告提交的员工工作时间表和考勤纪录只显示被告在2015年9月15日旷工一天,对原告诉称被告谢某旷工6天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告提供的《员工手册》第六章第四条“员工没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上班者以旷工论处,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”之规定违反了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、第三十条的规定,属于无效的内容,谢某有1个工作日未进行考勤,故应扣除该1日的相应工资,原告公司认为应按三倍扣发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。因此,原告公司应支付被告谢某2015年9月份工资2862.07元。
案例来源:湖南法院网